罪犯潘能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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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3: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7号

 

  罪犯潘能林,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0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能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能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2021年8月2日早上6时许在监舍内,因罪犯刘文锦说了该犯夜间轮值时提前叫下一班而引发矛盾之事,该犯将刘文锦推倒在地,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3年4月25日早上6时10分左右,该犯与同犯廖国华发生争执,继而两犯打架,扣监管改造分20分;2023年7月23日下午5时许,该犯在生产车间擅自超额活动范围去上厕所,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监管改造扣分,其中1次严重违规扣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考核截止近半年内无监管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强奸智力残疾人,猥亵儿童,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能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潘能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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