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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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4: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91号

 

  罪犯彭兵,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彭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7000元,本次缴纳62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彭兵非法所得400元,上缴国库(执行期间已履行)。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2016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1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分别被评为2020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改造专项奖分150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9月、11月和2024年1、2月中,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改造分24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9次,并余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情况,被评为2020年度、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期期间,共收到汇款2000元,月均消费271元,通过生活卡下账缴纳罚金6200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彭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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