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桂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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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5: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9号

 

  罪犯彭桂希,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湘0105刑初7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桂希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彭桂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湘01刑终1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桂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未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扣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8至2023年9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各奖6分;2023年10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奖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14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违监行为,但系一般违监行为,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系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桂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彭桂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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