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弘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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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6: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93号

 

  罪犯彭弘毅,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06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弘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彭弘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35年6月12日止,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弘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2022年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3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8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品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弘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彭弘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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