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1号
罪犯彭辉,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062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4年1月、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共获奖励分24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3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彭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