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小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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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8: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4号

 

  罪犯彭小伟,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小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湘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小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1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至7月、10月至11月、2023年1月、4月至5月、8月至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86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在2023年2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劳动改造奖分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小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彭小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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