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杨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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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8: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50号

 

  罪犯彭杨,男,200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盛区人,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湘07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11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9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2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彭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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