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贵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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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9: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76号

 

  罪犯任贵平,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2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贵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0元(本次缴纳36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湘01刑终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贵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2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10月劳动定级1类6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8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2分;2022年12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9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2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贵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任贵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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