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一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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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50: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1号

 

  罪犯任一龙,男,200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湘0624刑初4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一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一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8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6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1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强奸未成年,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一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任一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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