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荣伦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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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51: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5号

 

  罪犯荣伦,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荣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已缴纳)。同案被告人李秀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8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0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秀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荣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5月至12月、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8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1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荣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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