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毅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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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52: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0号

 

  罪犯盛毅芳,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4月1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资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毅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的定罪和量刑;对上诉人盛毅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27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2014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50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盛毅芳在本次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10月该犯当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8月;2023年3月、5月、9月、10月、12月;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20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4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盛毅芳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有前科,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毅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盛毅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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