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运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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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53: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90号

 

  罪犯盛运昌,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06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盛运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对被告人盛运昌违法所得170万元予以追缴。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缴纳完追缴的违法所得170万元,罚金缴纳85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盛运昌自2020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16300元,月均消费321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该犯已年满72周岁,患有冠心病,系监狱认定的老年罪犯,病犯,符合湘高法发【2023】53号文件第9条规定的可以从宽掌握情形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运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盛运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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