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银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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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04: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53号

 

  罪犯石银贵,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银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执行期间原缴纳一千元,本次缴纳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21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银贵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8次,并余4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月消费141.9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银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4日

附:罪犯石银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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