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时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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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09: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01号

 

  罪犯苏时河,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湘07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时河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5100元);被告人苏时河违法犯罪所得1797635元予以追缴(执行期间原已缴纳2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苏时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湘07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0年12月28日止,2019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15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时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2年8-12月和2023年1-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10-12月和2024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329.5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时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苏时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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