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志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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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12: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0号

 

  罪犯孙志刚,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湘061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志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长义、孙志刚应补缴的税款人民币3076773.85元。被告人孙志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湘06刑终12号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611刑初3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孙志刚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孙志刚的量刑部分,撤销第三项继续追缴被告人蔡长义、孙志刚应补缴的税款人民币3076773.85元。上诉人孙志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审理期间原缴纳5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12000元,本次缴纳138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孙志刚应补缴的税收人民币2500611.15元。刑期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志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01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志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孙志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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