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覃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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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14: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82号

 

  罪犯覃烽,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湘0702刑初7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次缴纳20万元)。被告人覃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湘07刑终149号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刑初71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覃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覃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月、2023年2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0分;2022年11月至12月、2024年2月均完成非生产性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3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2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覃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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