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柏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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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16: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73号

 

  罪犯谭柏青,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湘0224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柏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谭柏青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柏青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湘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谭柏青撤回上诉。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柏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7月、9月、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71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柏青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谭柏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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