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金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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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18: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90号

 

  罪犯谭金京,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1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金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0元(本次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金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无扣考核分现象。该犯2022年11月、2023年2月至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6分;2022年12月、2023年5月至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8分;2023年9月、2023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加考核分10分、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金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谭金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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