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世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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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21: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7号

 

  罪犯谭世勇,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巫山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湘06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世勇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对被告人谭世勇的违法所得4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世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31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引诱未成年人卖淫,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世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谭世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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