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珍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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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22: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7号

 

  罪犯谭珍,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湘01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2月8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珍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3月至12月,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03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谭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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