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海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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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01: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2号

 

  罪犯唐海涛,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湘01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海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8月7日,该犯和他犯田秋晨在车间因生产问题发生推搡行为,情节轻微,扣考核分5分,2022年9月2日,该犯打他犯尚红军,有打人行为,情节轻微,扣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6月、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8月、11月至2024年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11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5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3次监管改造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经批评教育后,近半年内无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海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唐海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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