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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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13: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8号

 

  罪犯唐勇,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湘0103刑初5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清)。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2018年1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4月、6月、9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8月、10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犯且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唐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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