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长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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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17: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51号

 

  罪犯陶长志,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湘01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长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长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6月至11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9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长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陶长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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