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新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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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22:1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58号

 

  罪犯田新龙,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19)湘0691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新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判令被告人田新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楚易经济损失48283.33元,扣除已付的18059元,实际还应赔偿30224.33元。由被告人田新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盛经济损失30894.24元,扣除已付的3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894.24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9)湘0691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田新龙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以及对楚易赔偿经济损失的部分(已赔偿完毕),撤销对谢盛赔偿经济损失的部分。由被告人田新龙赔偿上诉人谢盛经济损失54125.54元,扣除已付的3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24125.54元(已赔偿24125.54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7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新龙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8月至11月、2024年2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每月分别奖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一人犯四罪,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新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田新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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