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5号
罪犯万超勇,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超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111元(已赔付并达成谅解)。被告人万超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部分,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对被告人万超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超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7月至9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6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民事赔偿并达成谅解,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超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万超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