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98号
罪犯万力铭,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2006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7月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力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志军、王艳丽的经济损失40111元,由被告人万力铭、彭辉、万超勇、李中华赔偿(已履行赔偿)。被告人万力铭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任志军、王艳丽的上诉和上诉人万力铭、彭辉、万超勇、李中华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五、六项的判决和第一、三、四项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万力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31年8月15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力铭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5-8月、11月和2023年2-6月、8-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7月、10-12月和2024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力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万力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