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晓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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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30: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46号

 

  罪犯汪晓杰,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湘06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汪晓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汪晓杰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75729元(本次缴纳500元),返还给被害人周正初。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6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晓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2020年5月违规使用亲情电话给他儿子打电话,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21年3月26日在生产车间因怪刘金毅说他坏话,从而用理发剪打了他一下,后被制止,扣教育改造分6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自2022年1月至今因疾病常年住院治疗,未参加劳动。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3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11000元,月均消费为250.5元,生活卡内余额为425.18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考核期间有多次违规扣分,其中两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考核截止前两年内无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诈骗金额巨大,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晓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汪晓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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