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04号
罪犯王发坤,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会泽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4年4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曲中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发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发坤、窦孝才、被告人王明相的法定代理人王文学、刘世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芳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明相的法定代理人已赔偿2500元);被告人王发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云会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11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238号裁定:核准王发坤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1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执字第37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执字第30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3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发坤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6、8、11月和2023年2-6月、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2年7月和2023年8-9月和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168.02元,考核期内无接见、无汇款),系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发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