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国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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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41: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1号

 

  罪犯王国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湘0511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被告人王国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0日作出(2021)湘05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成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8月、11月、12月;2024年1月、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0分。该犯有以下扣分现象:2021年12月2日,该犯不听从警官指挥,抗拒改造,扣考核分50分;2022年4月22日,在生产车间擅自脱离互监组,扣考核分2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1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两次扣分现象,且有一次系严重违规行为,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国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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