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华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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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42:1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0号

 

  罪犯王华岳,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清)。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湘06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33年1月29日止,201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华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1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至5月、2023年4月、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1分;该犯系辅助性产岗位,在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94分。该犯在2022年5月11日中午出工时,作为监舍长未能及时发现何茂兴身上的折断衣架,被扣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扣分,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华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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