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6号
罪犯王家昆,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王家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王家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陈红英、黄德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执字第27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家昆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奖劳动改造分6分。该犯在2023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1次劳动改造扣分,系非个人原因,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98元,截止2024年3月1日卡内余额为532元,本次考核期内无会见、无汇款,综合认定该犯本次无财产全部刑履行能力,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家昆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