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检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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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44: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75号

 

  罪犯王检新,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湘0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检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刑终194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2018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7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检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4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6月劳动定级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7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12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9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分;2023年1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8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3月、8月至9月、2023年2月、4月至6月、8月至9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1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检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检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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