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12号
罪犯王俊,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盗窃罪于1999年4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5年10月26日被减刑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4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2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6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二级,各奖10分;2022年10月该犯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三级;2022年12月、2023年1月、2月、该犯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各奖10分;2023年8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二级,奖10分;2024年2月该犯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二级,奖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1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刑罚执行期间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并已履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前科,对其刑罚变更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