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歧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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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48: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7号

 

  罪犯王歧光,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歧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歧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9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王歧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6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起,2007年5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96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3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第127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歧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307分。该犯有2次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2年2月7日,监区检查发现该犯在生活区收纳箱里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物品,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2年3月20日,该犯与罪犯金龙龙发生争吵,该犯打了罪犯金龙龙一耳光,罪犯金龙龙未还手,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歧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歧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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