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彦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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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51: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44号

 

  罪犯王彦荣,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静宁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6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彦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王彦荣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9年6月2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王彦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2月、5月、7-10月、2023年2-3月、5-6月、8-12月、2024年1-2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6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1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监管改造扣分,财产性判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7100元,月均消费305.53元,卡内余额低于1000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彦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0日

附:罪犯王彦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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