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永牡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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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53: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1号

 

  罪犯王永牡,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06年8月16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9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湘0181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永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2020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王永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0年12月11日该犯在车间谩骂他犯,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在车间无故打人,扣教育改造分40分;2021年2月3日该犯在车间动手打击报复同犯方晔康,扣教育改造分100分;2022年6月28日该犯与同犯廖清儒因生产发生争吵并相互动手打人,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共扣监管改造175分。该犯2020年10月、12月、2021年1月至2月、2022年1月、2023年7月、1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该犯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共扣劳动改造5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2023年8月至9月、11月、2024年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4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2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确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一次严重违规现象,起始时间已延长三个月。又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牡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永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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