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0号
罪犯王勇,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王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5月因与其他罪犯发生矛盾动手打人扣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7月、10-12月,2023年1月、8-9月,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8分;该犯2023年2-4月、10-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2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