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艺良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1 10:56: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3号

 

  罪犯文艺良,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艺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224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文艺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认定被告人文艺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十万元)。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文艺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湘02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202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文艺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12月、2023年1-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8分;该犯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5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四罪、系缓刑期间再犯罪、恶势力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艺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文艺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