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福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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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0:58: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6号

 

  罪犯吴福建,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湘1382刑初5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福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2100,本次缴纳1700元)。追缴被告人吴福建违法所得人民币94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2017年2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福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9月和2024年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67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3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福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吴福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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