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三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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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1:06: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81号

 

  罪犯吴三喜,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湘1322刑初7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三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三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1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猥亵儿童罪名,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三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吴三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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