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博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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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1:07: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96号

 

  罪犯夏博元,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博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缴纳30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29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夏博元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87分,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12分,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55分,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57分,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3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3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夏博元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博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夏博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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