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0号
罪犯夏飞宇,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5年7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11月8日减刑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湘050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飞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36年1月15日止,2021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夏飞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3月至6月、9月至11月;2024年1月、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38分。该犯有以下扣分现象:2022年1月,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飞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夏飞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