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成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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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1:09: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4号

 

  罪犯向成良,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9)湘020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成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次缴纳罚金54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202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向成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207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1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情况,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8600元,月均消费263.7元,通过生活卡下账履行5400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主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成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向成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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