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4号
罪犯向化祥,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062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化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向化祥、马福祥及其同向国家退赔20万元(被告人向化祥判决时已缴纳10万元)。被告人向化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湘06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向化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3级,2023年2月至4月、6月、7月、9月、11月、12月和2024年2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4级,共获奖励分6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化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向化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