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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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1:12: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16号

 

  罪犯向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湘0903刑初5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31年5月5日止,2016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6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向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1月23日该犯擅自离开机位,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2年6月22日该犯在车间与姚元强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8月2日该犯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11月2日该犯在车间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12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2年1月至3月、7月至11月、2023年1月、3月、5月至11月、2024年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44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5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多次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为313.68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向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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