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志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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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1:13: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9号

 

  罪犯向志军,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湘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绍贵、陈伏莲、严琼、严秘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130元,由该犯赔偿人民币3652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600元,本次缴纳52元),并对其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湘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2019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2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6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志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4月至6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该犯在2023年5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39%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2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的暴力性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志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向志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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