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89号
罪犯肖明,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湘09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2022年3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无扣考核分现象。该犯2022年6月至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6分;2022年12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加考核分8分、10分、10分;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15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肖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