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启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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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1:15: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4号

 

  罪犯肖启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湘04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启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本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4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启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但该犯在2022年1月25日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扣劳动改造分5分。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12月、2023年1-8月、10-11月、2024年1-2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2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5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1次劳动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考核期间有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重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启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肖启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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