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天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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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4:40: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27号

 

  罪犯谢天明,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天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天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本次缴纳七千五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6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谢天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2年5月至7月;9月至11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2023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共获奖励分5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收到汇款3次共计992元,月均消费为196元,生活卡下账2500元缴纳罚款,本次无财产刑全部履行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天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谢天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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