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9号
罪犯徐斌,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4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2012年6月14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2月29日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3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1月5日、2013年5月17日、2017年6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湘0702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202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2月13日该犯在夜间轮值中不服从警察有关监管改造安排,没有履职尽责,扣考核分2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7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6月、9月至11月和2024年1月、2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3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1次监管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多次前科,属特定从严对象,有吸毒史,多次被强制隔离监督,且在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徐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